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周五裁定《保护美国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法案》(PAFACA)并未违反第一修正案,TikTok现在在美国被禁止。我们详细研究了法院的裁决,以了解TikTok对政府的案件是如何展开的。在其最高法院上诉中,TikTok辩称PAFACA旨在规范内容,声称中国不太可能要求TikTok交出数据,声明该法案并未针对所有收集美国人数据的应用程序,并辩称该规定对第一修正案的活动施加了不合理的负担。
最高法院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声称PAFACA涉及第一修正案
法院开始其裁决时分析了TikTok所挑战的PAFACA法案的部分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审查标准。在此过程中,法院考虑该法是否“直接规范受保护的表达活动或具有表达成分的行为”。然而,由于该法律仅针对TikTok及其母公司字节跳动之间的关系,而后者的能力可能受到中国政府的影响,法院无法确认该法案违反第一修正案。
法官补充说,包括一组TikTok用户在内的申请人“并未识别出本法院曾将企业控制的规定视为对表达活动或半表达行为的直接规制的任何案例。”
他们的判决概述了申请人与第一修正案相关的关键主张,源于PAFACA的270天时间框架。该法案要求TikTok在270至360天内要么剥离字节跳动,要么停止在美国的运营。
在对PAFACA的诉讼中,TikTok辩称,由于时间框架过短,以致无法进行剥离,该法案有效地对其第一修正案活动施加了负担,例如信息的接收和内容的审查。
禁令生效后,迎接TikTok用户的信息。
最高法院称TikTok禁令针对的是外国对通讯平台的控制,而不是言论自由
然而,法院裁定该法案的主要意图并不是限制第一修正案权利,而是限制外国对手对“通讯平台的控制”。法官们补充说,这种控制在“许多方面与我们对非表达活动所进行的第一修正案审查有所不同”。
进一步阐述意见,裁决解释说,PAFACA的挑战规则“在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并且有内容中立的理由。”法官引用的理由使用了两个之前的裁决来确定法律是否是基于内容的,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第一个判断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依据讨论的话题适用于言论,则该法律为基于内容的。第二个判断确定内容中立性,如果它可以在不提及目标言论的情况下得到证明,或者它不是由于政府与言论的分歧而制定。
法院指出,PAFACA的条款“并不只针对特定内容的言论”,它们不“根据其功能或目的规范言论”,也不因“Tiktok上内容的原因”而限制TikTok。
最高法院驳回对TikTok禁令的严格审查,因中国对1.7亿美国人数据的控制
法官们还反驳了申请人所声称的PAFACA是基于内容的理由,因为该法案仅针对TikTok,而排除了其他平台,比如提供产品评论的平台。根据法院的说法,其职能并不是判断“这种排除是否基于内容”。而是“[t]法院面前的问题是该法案是否在适用于申请人时违反第一修正案。”还补充称,美国政府声称其必须防止中国收集1.7亿美国人的数据,这是一个足够内容中立的理由。
然而,虽然法院退一步并引用先例指出“偏向某些发言者的法律需要严格审查,当立法机构的发言者偏好反映出内容偏好时”,它又引用另一个先例来反驳审查的要求,指出“当差别待遇是由被规范的特定[发言者]的某些特殊特征所证明时,这种审查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认为,TikTok符合这一特殊特征测试,因为它的特殊特征是“外国对手利用其对该平台的控制来收集来自1.7亿美国用户的海量个人数据——足以证明这种差别待遇的合理性”。
法官承认并“强调了我们对TikTok能够访问170万美国人数据的裁定的固有狭隘性”,作为一种特殊特征,可以免除审查。因此,他们补充说“针对任何其他发言者的法律必然涉及不同的调查和独立的考量。”
来源: 《华盛顿邮报》在最终投票前的直播。
最高法院指出中国实体控制TikTok带来的重大国家安全隐患
最高法院对TikTok的下一个裁决部分详细说明了由中国访问170亿美国人数据而引发的国家安全顾虑。根据裁决,TikTok访问用户的联系人、工作信息、照片、标题等数据,导致政府担心中国可能进行企业间谍活动,监视政府承包商和员工,并建立勒索档案。法院也担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其得以要求公司向政府交出数据,使得那些总部设在中国的公司成为中国的间谍工具。”
针对政府的指称,TikTok反驳称其不确定中国会将TikTok的数据用于不法目的,因为“对于获取相关信息,中国拥有更有效和高效的手段。”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指出法律通常在对未来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制定,旨在防止潜在的未来结果发生。
进一步巩固PAFACA的规定,法院指出,该法案充分满足政府防止中国收集数据的国家安全目标:
“禁止或剥离要求,超出‘实现'这一国家安全目标所需的程度,都是不必要的。与其完全禁用TikTok,该法案实施了条件性禁令。这些禁止措施在有合格的剥离割断中国的控制之前,阻止了中国收集美国TikTok用户的数据。”
戈萨奇法官赞扬法院未支持政府的算法操纵主张作为TikTok禁令的理由
TikTok及其他申请人针对PAFACA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努力提出了一系列替代措施,包括数据共享限制及其它可能防止中国获取170亿美国人数据的行动。对此,法院指出,存在替代措施并不意味着该法案本身失效。
最后,申请人还辩称,政府声称外国对手可能控制TikTok的推荐算法的主张是基于内容限制,需比法院对PAFACA给予的审查更严格。
对此,法院指出“我们面前的记录充分支持国会会以仅仅基于数据收集理由通过有争议条款的结论。”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对TikTok的算法被操纵或以隐蔽方式使用的担忧,该法律也会被通过,最高法院表示。
在其附和意见中,法官尼尔·戈萨奇称赞法院“未支持政府主张防止‘隐秘操纵内容'作为我们面临法案的理由。”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法官的附和意见提出了一个有趣的区别。在裁决中,法院假设“未作决定关于有争议条款是否属于这一类别[触发更严格审查]并受到第一修正案审查。”
然而,索托马约尔认为“没有理由假定未作决定该法案涉及第一修正案,因为我们的先例毫无疑问地表明它确实如此。”然而,这位法官同意该裁决,并以同意“法案能够生存于申请人的第一修正案挑战”结束她的意见。